石屏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石屏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州西北部,国土面积3037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4.6%,是一个“九分山有余,一分坝不足”的山区农业县。全县耕地面积26万亩,人均0.93亩。全县辖9镇3乡,115个村委会,978个自然村,2002年底,全县总人287994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0.3%,彝、傣、哈尼为主的少数民族占52.9%。石屏境内交通便利,铁路直通省会昆明和国家级口岸河口到达越南,国道323线贯穿石屏境内,西至云南临沧、西双版纳,省道高红公路南至红河,北至玉溪通海,沟通石屏县境内南北。石屏县属亚热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县内立体气候特点突出。年均气温18~C,年降水量在786-1116毫米之间。境内自然条件优越,资源较为丰富,由于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具有开发热带和亚热带作物的优势。石屏县重教兴文,作育人才。明请以来,石屏文风日盛,名冠南滇,科举人才络绎不绝,“五步三进士,对门两翰林”,素以“文献名邦”、“文学南滇第一州”名也。民国至今,承传历史优良学风,兴办教育,教育事业获得空前的发展。人才辈出,仍享誉滇省。石屏县山川河流千姿百态,美不胜收。异龙湖、赤瑞湖象两颗晶莹的明珠镶嵌在县城东西两端;精美绝伦的名胜古迹,醉迷游客的民族风情,与青山绿水交相辉映,展现出诱人的人间仙境;各族人民勤劳善良、能歌善舞,享誉中外的彝族海菜腔、烟盒舞和别具特色的聂苏歌舞就是在这里起源和发展的。